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6〕3 号)、 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条 件的通知》(粤考委〔2002〕1 号)以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 予学士学位工作规定》(佛科院〔2017〕48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校目前的学科设置情况,授予学士学位的学 科门类有: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法学、农学、管理学、 医学、教育学、艺术学。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在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
第四条 对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 科毕业生,包括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 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应向具有同类专业的学 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提供推荐材料,其申请及审核程序与普通高等 教育的本科毕业生相同。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 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品德端 正,恪守学术道德,礼仪诚信;
2.完成函授、业余本科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 习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计划各类课程的考核,达到本科人才 培养的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3.函授、业余本科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中公共基础课、专业 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在 70 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开考课程的课程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 4.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在 70 分及以上; 5.在读期间,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高等学 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 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者; 2.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3.未取得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成绩者; 4.非应届毕业生或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到本科毕业证书注 明的毕业日期止超过三个月的函授、业余本科生;符合申请条件 之日起到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止超过一年的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本科生。
第七条 对于已授学位,如发现有舞弊、造假等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应予撤销。对负有直接管 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被撤销学士学位的 学生,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参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申诉 程序进行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从 2018 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 科毕业生和 2018 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解 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