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1978年,教育部恢复了幼儿教育处,一些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局)也陆续恢复活新建了幼儿行政领导机构和教研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幼儿教育行政干部和教研人员,召开了有关会议,明确了职责分工,逐步形成了由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
1987年《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中规定: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还规定了幼儿园的行政领导由主办单位负责。这样,便调动了各部门管理幼儿教育工作的积极性,理顺关系,加强领导。
二、多种学前教育法规的颁布
1981年10月,教育颁发《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包括幼儿年龄特点与幼儿园教育任务,幼儿园教育的内容与要求,教育手段及注意事项等三大部分。纲要的进步性表现在:
(1)将1952年的“教学纲要”改为“教育纲要”,这一字之差体现了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突出其主要工作是“教育”而不是仅仅是“教学”;
(2)吸取国内外幼儿生理学、心理学理论,特别是将关于幼儿大脑的研究成果,作为文件的第一部分,统帅其后的教学任务、内容等章节,使《纲要》的科学依据更加鲜明;
(3)教育内容扩展为生活卫生习惯、思想品德、基本动作发展、常识、语言、计算、美工、音乐等8项,加强了对幼儿习惯和品德的培养;
(4)强调教育任务、内容、要求应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等手段来完成,以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和成人化。
(5)指明幼儿园要主动争取社会和家庭的支持,以大教育观增强幼儿园教育的积极效应。
总之,《纲要》使幼儿园教育有章可循,起到了拨乱反正、提高教育质量的作用。
1989年,国家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在以往有关法规基础上形成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办法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它将对幼儿园的管理和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以加强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领导。
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6年3月,国家教委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6月1日施行。正式颁布的《规程》:
(1)明确“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更强调幼儿园基础教育属性。而不仅仅为入小学作准备。
(2)幼儿园的双重任务之一的新提法为“为家长anjia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改变了长期以来强调为“工作”,从不提为“学习”提供方便。这一变动体现了时代的需要。
(3)总则增加“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幼儿人格的重要意义。
(4)培养目标方面,增加培养“求知欲望”,将“不怕困难”改为“克服困难”,增加培养感受美和表现美的能力。更符合新世纪对人才的需求。
(5)将第八章更名为“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并新增一条与社区相联系的内容,使之从家园两方面的共育扩展为三方共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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