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2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谓周礼。嫡长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4 “世卿世禄”制: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连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5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周公吸取殷商的教训后得出来的。①周公的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对统治者而言,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对统治人民而言,要重视人民的力量,宽以待民,使民心归服。②慎罚是明德在刑事法律原则和上的体现,包括: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刑罚适中。
6 国之四维: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张。他把礼义廉耻视为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绳索断了,国家就会倾斜、危险、动乱甚至灭亡。因此,只有整顿、推行礼义廉耻,君主政令才会通行无阻。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管仲在沿袭“国鄙”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实行“三国”,即把国分成二十多个乡。五鄙是指将“鄙”即农村分为分为五个行政区域,分别由五个士大夫统管。
管仲对周礼进行改革的思想内容和特点:①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②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以礼教化和引导民众;③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④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民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管仲的法律思想: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促进富国强兵。①“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②“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③“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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