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友好协商。
任何层级的边界争议,都应该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遵循处理原则,依据相应的材料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
(2)上报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勘测地图。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生效后,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联合实地勘测边界线,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
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经双方人民政府盖章后,代替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决定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
(4)逐级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①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由双方人民政府联合报备案;
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上报备案。
上报备案时,应当附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协议,上报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定,逐级上报国务院备案。
县、市、市辖区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5)公告明示。
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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