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1954年《宪法》、1975年、1978年《宪法》中对言论自由均有规定。
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正常的文娱、体育活动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范畴。
第4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5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7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12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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