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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与实际限

日期:2018-05-23 12:29:33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1.德国
  《德国基本法》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具有责任,去尊敬与保护之”。
  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和尊敬”构成了《德国宪法》的核心。
  2.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1条规定:“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任何东西均不得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行、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格的对待或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3.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规定了对被剥夺自由人的人格尊严和人道主义待遇。
  该条规定应给予所有被剥夺自由人以尊重及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应给予少年罪犯与成年人罪犯的分别关押待遇;应给予所有罪犯以争取改造和社会复原希望的尊重。
  (三)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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