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考信息网欢迎各位自考生,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咨询热线:400-8077-735

自考办电话| 自考提问 | 公众号

搜索

城市: 广州 深圳 佛山 珠海 东莞 中山 惠州 肇庆 汕头 韶关 湛江 江门 茂名 梅州 汕尾 河源 阳江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自考专题: 广东省自考管理系统 广东自考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广东自考视频解读 学历查询入口 微信公众号 考生交流群 在线咨询/解答 开考科目查询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串讲笔记 > 法学类 >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日期:2018-05-23 12:29:27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之间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无论作品是否发表。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转于自考365)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制作发行作品时还应尊重表演者权利,与其订约并付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后两种权利对音像制作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音像制作者只享有复制、发行的权利,则当其不是有权经营录音录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出版社,则录音录像制作者虽可以自己大量复制,却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法学类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gdzkw.net

本文地址:http://www.gdzkw.net/fxl/10073.html

热点关注:

广东自考成绩查询【小程序查分】图文流程方式

广东省2020年1月自考成绩于3月31日公布

《广东省自考信息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立即获取备考方案

已帮助5w万+意向学历提升用户
成功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