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l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 】。
A.自动执行 B.独立执行
C.强制执行 D.协助执行
4.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 】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夫妻互享配偶权”
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5.我国《婚姻法》未设亲权制度,但有类似于亲权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表现在《婚姻法》【 】。
A.第23条 B.第21条 C.第25条 D.第26条
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
A.自行恢复 B.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7.《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 【 】。
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双方感情破裂的除外
C.离婚原因在军人一方的除外 D.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8.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 【 】。
A.1年 B.2年 C.4年 D.3年
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 】。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A.10周岁以上 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 】。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 】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13.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 【 】。
A.英国法 B.法国法 C.德国法 D.西班牙法
14.“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 】。
A.中世纪的寺院法
B.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C.1809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57年的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 】。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赠与婚
2. 导致婚姻终止的原因是 【 】
A.配偶自然死亡 B.配偶被宣告死亡
C.配偶被宣告失踪 D.双方离婚
3.依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有 【 】。
A.现役军人和公安人员
B.外交人员和机要人员
C.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D.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4.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 】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5.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 【 】。
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R.立嗣应在生前进行,死后不能立嗣
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
6.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 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
7.中国古代的礼教要求妇女必须恪守“三从四德”,其中“三从”是指 【 】。
A幼从父兄 B.嫁从夫 C.夫死从子 D.子死从女
8.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
A.重婚 B.买卖婚姻
C.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D.借婚姻索取财物
9.罗马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 】。
A.配偶死亡 B.离婚
C.宣告失踪 D.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
10.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 】
A.出生 B.结婚 C.收养 D.寄养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对偶婚制
2.“同姓不婚”
3.家事代理权
4.离婚诉讼
5.婚姻家庭制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五、论述题(本题14分)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1题10分,第2题14分,共24分)
1.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什么性质的财产?
(2)黄明与焦娟订立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2.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l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7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7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8年初,崔晓生夫妇突
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D 4.B 5.A 6.A 7.D 8.B 9.B
10. D 11.A 12.D 13.A 14.C 15.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D 3.ABCD 4.ABC 5.ACD 6.AC
7.A BC 8.AC 9.ABD 10.ABC
三、名词解释
1.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2.本义指同姓男女不得互为夫妻,是中国古代礼、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
3.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4.指以夫妻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其性质属于变更之诉。
5.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
四、简答题
1.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近三十多年来,面对社会条件的变化,许多资产阶级国家不断地修改本国的婚姻家庭法。主要发展是第一,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第二,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第三,在离婚立法上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第四,禁止滥用亲权、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境遇等。
2.《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条第4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是经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增设的规定,这些规定增强了适用离婚法定理由的可操作性。
五、论述题
收养的法律特征和收养的法律效力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它们都是收养制度的宗旨在法律上的表现。
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1)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间并无亲属身份,更谈不上变更这种身份。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有悖收养制度的宗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3)通过收养而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关于收养的法律效力,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1)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2)解销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案例分析题
1.(1)首饰是叶莉的婚前个人财产,叶莉死后,首饰成为叶的遗产的一部分。(4分)
(2)协议无效。因为这份协议侵犯了黄磊和黄芳的财产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首饰是黄明的前妻叶莉的个人财产,黄明与焦娟无权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6分)
2.(1)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崔京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送养时,崔京已成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因此是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的。(5分)
(2)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本案中,崔晓生夫妇在依法宣告死亡后,崔京的祖父母即成为其监护人。在不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崔京的祖父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可直接送养崔京,他们符合《收养法》第5条、第13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6分)
(3)有效。本案中,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都符合法定条件,所以收养关系有效。(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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