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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夫妻人身关系

日期:2018-05-23 12:29:19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一)姓名权
  1、概念:公民有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怎样看待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当然,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二)人身自由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从事社会职业、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权,公民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在第20条中还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无故把计划生育的责任推给另一方,而自己不重视、不配合、不负责。
  [例题·单选题]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 )。
  A.男方的专属义务
  B.女方的专属义务
  C.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
  D.男方或女方的单方义务
  [答案]C
  [解析]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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