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考信息网欢迎各位自考生,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咨询热线:400-8077-735

自考办电话| 自考提问 | 公众号

搜索

城市: 广州 深圳 佛山 珠海 东莞 中山 惠州 肇庆 汕头 韶关 湛江 江门 茂名 梅州 汕尾 河源 阳江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自考专题: 广东省自考管理系统 广东自考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广东自考视频解读 学历查询入口 微信公众号 考生交流群 在线咨询/解答 开考科目查询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串讲笔记 >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

日期:2018-05-23 12:29:18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24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既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父母与子女的遗产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也是平等的,不应受到性别、年龄、已婚或未婚的限制和影响。
  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父母和子女拥有家庭共同财产时应该首先将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然后将分给死者的财产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继子女如果已依收养法被继父或继母收养,则不得继承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串讲笔记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gdzkw.net

本文地址:http://www.gdzkw.net/cj/9852.html

热点关注:

广东自考成绩查询【小程序查分】图文流程方式

广东省2020年1月自考成绩于3月31日公布

《广东省自考信息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立即获取备考方案

已帮助5w万+意向学历提升用户
成功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