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大体有三类主张:1、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没有阶级性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1、综合性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3、社会性
解决人同自然的矛盾。
4、共同性
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
⑴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
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人民健康三者联系起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三项任务,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一是基础的直接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目的二元论”,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日本、匈牙利是目的一元论。
目的二元论时基于承认这样的重要事实: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及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首先,二者有相互制约和矛盾的一面。另外,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发展与环境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表现在1、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产力,维持生态平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2、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促进了的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3、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
反过来,经济发展又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第一、它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污染防治资金,第二、为环境保护提供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把环境与发展对立起来,认为非此即彼,不论片面强调哪一方面,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二元论”就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就是为了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我国环境与资源部澳护法关于目的和任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正确的思想。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
首先要以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同时,还要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1]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 串讲笔记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二)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gdzkw.net)
热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