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这就是说: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混为一谈。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方针、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该原则的提出和发展
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是中国环境保护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89年12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是环境保护基本法中规定的最重要、基本的环境政策。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的“协调发展”涵义一致。 可持续发展战略,被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战略转变。
在这个战略转变过程中,“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起了重要作用。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
“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有两个概念:需要和限制。需要:是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包括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改善生活的需要,这是发展的目标。
限制:是通过社会管理机制和科学技术,对向自然的索取和投入加以限制,以保持对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持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关键是人口控制,人口增长是给环境和资源造成压力的根源。
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的方针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进一步具体化了。
三项建设做到三同步,是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其中有两个重要环节:一是同步规划,一是同步建设。同步规划主要是解决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解决合理布局的问题。 同步建设主要是在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农业建设、交通建设中同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
三种效益的统一,是针对过去各项建设中只重视经济效益提出的,从理论上说是正确的,但实际贯彻起来却很复杂和困难。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使三种效益统一起来,实际上是做不到的。
三、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发展的原则
1、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2年公布的第六个五年计划第一次把环境保护列为专门一章,提出了政策、法规、监督管理、资金等五项措施。“七五”规定了基本任务,并提出重要措施。“八五”九五作为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主要来自经济生产活动,尤其是工业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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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广东自考 串讲笔记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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