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国家元首世袭制和选举制的区别:凡担任国家元首职务,不经民主选举,而按照血缘关系,依法世代相传,属于世袭制;凡按照宪法或法律规定,国家元首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并有一定任期,属于选举制。
102.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各有哪些特点:按照君主掌握权力的大小,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两种。前者是指君主仍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政大权于一身,是国家权力中心。现在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议会君主制国家的实权完全掌握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的内阁手中,君主只是国家的象征。不掌握实际的统治权力,也不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人物,但其在礼仪上的作用、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力和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实际作用,仍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
103.君主的作用是其他机构无法取代的表现在:一是君主可以作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由此而产生人民崇拜和对国家的认同感具有不可估量的精神作用;二是君主的政治丰富,见多识广,对政府决策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三是在英国,英王还起着联系英联邦各成员国的纽带作用。
104.实权元首总统与虚位元首总统的不同之处:在总统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这同世袭的、终身任职的君主制度是根本对立的。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往往兼任政府首脑,行政大权集中于总统,成为实权。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同样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但是总统不掌握行政权而由政府掌握行政权,总统不对自己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负责,总统发布的命令和决定须经总理或有关部长签署,否则不生效。这种不掌握行政权的总统通常只是行政礼仪性的职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所起的实际作用远不如政府总理,更比不上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因而又称为虚位元首。
105.政府与国家的关系:政府和为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政府的职能不断扩大,政府机构也完善。国家的性质决定政府的性质,政府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政府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政府与国家关系非常密切。一般讲,国家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机构,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而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它依赖并从属于国家,是国家机器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政府的职能就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国家的本质主要通过政府的体现出来,从这个意义讲,政府的职能是代表统治阶级实行行政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没有适当形式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106.内阁组阁的原则:一是相容或不相容的原则,即内阁成员或者必须是议员,或者不得是议员,前者如英国,后者如美国(副总统除外);二是不得兼职或从事营业的原则。
107.美国总统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在总统制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总统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美国总统有权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有权赦免犯罪(仅限于依据联邦法律判罪的。另外,弹劾判罪不在其列)。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对总统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它所享有的司权上,它可以解释宪法并把它认为违宪的总统的行政命令宣布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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