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考信息网欢迎各位自考生,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咨询热线:400-8077-735

自考办电话| 自考提问 | 公众号

搜索

城市: 广州 深圳 佛山 珠海 东莞 中山 惠州 肇庆 汕头 韶关 湛江 江门 茂名 梅州 汕尾 河源 阳江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自考专题: 广东省自考管理系统 广东自考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广东自考视频解读 学历查询入口 微信公众号 考生交流群 在线咨询/解答 开考科目查询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串讲笔记 > 自考《行政法学》第八章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八章串讲笔记

日期:2018-05-23 12:26:32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第八章 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般而言,行政合同有一些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征:

  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二、行政合同的种类

  1、财产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订货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它的典型形态是政府特许权协议。

  三、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

  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合同的形式

  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四)订立方式

  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

  (五)合同的效力

  关于行政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四、行政合同的履行

  (一)行政指导和监督.

  (二)行政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构成对国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利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因行政机关原因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串讲笔记自考《行政法学》第八章串讲笔记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gdzkw.net

本文地址:http://www.gdzkw.net/cj/4621.html

热点关注:

广东自考成绩查询【小程序查分】图文流程方式

广东省2020年1月自考成绩于3月31日公布

《广东省自考信息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立即获取备考方案

已帮助5w万+意向学历提升用户
成功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