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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4)

日期:2018-05-23 12:26:28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61 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62 责任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按照承保的方式和内容,可将责任保险合同分为:①第三者责任保险;②公众责任险;③产品责任保险;④雇主责任保险;⑤职业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其性质:①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②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③责任保险的责任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63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参与权?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在责任保险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通过保险合同的建立转移到保险人身上,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否认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寡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为了避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发生,需赋予保险人的参与权,即: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与第三者达成协议,不得以此对第三者进行赔偿,否则所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人可不依其协议所决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规定了保险人的参与权。

  64 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又称分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①属于责任保险合同;②是填补损害的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

  65 简述再保险附随义务?再保险附随义务因订立再保险合同而发生,不论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凡因为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使再保险接受人知晓的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财产情况,再保险人应当保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在订立再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再保险接受人要求,原保险人应当告知自负责任以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原保险人因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得再保险接受人有可能接触、了解或掌握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财产的有关情况;为了不使原保险人的业务或财产情况被他人知晓再保险接受人应当予以保密。

  66 再保险合同履行的独立性表现在:①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②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请求再保险接受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③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给付义务未履行,拒绝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67 信用保险合同: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其特征为:①合同目的的公益性;②主体的特殊性;③承保危险的不规律性。

  经营信用保险业务的形式有:①政府有关部门办理;②政府指定国有保险公司办理;③政府向有条件经营该项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颁发特许证。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①出口信用保险合同;②(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③(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其特征为:①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②承保危险的信用性;③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④保险责任的连带性。

  68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障的危险程度,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其特征:①主体特征。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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