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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6)

日期:2018-05-23 12:26:28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101 保险监督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对保险基本条款及保险费率的制订和监管;②对保险公司的整顿;③对保险公司的接管。接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保险行业自我管理:是指保险人集合起来组成自己的社团组织,进行自身管理或称自律。

  102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代理的经营职责分类,可将保险丝代理人分为展业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根据代理人的职业分类,可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兼职代理人和专职代理人。常见的兼职代理人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

  103 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④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保险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有时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②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为的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亦有拘束保险人的效力;③保险代理人知晓的转嫁;④保险人对代理***限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4 保险代理人有三种权利:①是约定或明显的权力;②是默示权力;③是显有权力。

  保险人让第三人了解保险代理权限的方法:①在保险单上注明;②在投保单上载明对保险代理***力的限制;③用口头或书面通知。

  105 保险代理人在执行业务时受到的限制:①不得为非法保险业经营业务;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③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106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包括经纪自由权、经纪选择权、经纪无因终止权和佣金请求权。保险经纪人的义务:据实报告及妥为媒介的义务和尽力的义务。

  保险公证人:是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证明的人。

  保险公证的内容:①保险公证的经营背景;②出险单位投保标的用途情况;③准确地说明出险时间;④判定出险原因;⑤出险前的防灾和出险后的施救情况;⑥损失物是否是投保标的物;⑦综合考虑并决定是否应当赔付;⑧提出赔付额度建议。

  107 保险法律责任:即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是指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等各种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险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保险法律责任的条件:①行为人有责任能力;②行为人有违反保险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④行为人有过错。

  108 保险方的违法行为有:⑴欺诈行为。包括: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②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⑵非法营业行为。包括:①擅立保险公司及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的行为;②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③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④违反偿付能力管理规则的行为;⑤违反监督管理规则要求的行为。

  109 保险方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有: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②未曾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③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④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⑤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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