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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7)

日期:2018-05-23 12:26:27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第十一章 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二)

  第一节 委托公证

  第二节 收养公证

  第三节 赡养协议公证

  第四节 财产协议分割公证

  第五节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第六节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第七节 有关股票、票据事务的公证

  第一节 委托公证.

  一、委托公证的概念.

  委托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书公证;二是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种委托行为的特点:.

  一是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二是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则成为委托人取得对外处理事务的资格和权限的书面证明。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种委托合同的特点:.

  一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

  二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它同委托人本人所进行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四是委托合同为诺成双务合同。

  二、委托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的手续

  (二)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4.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第二节 收养公证

  一、收养公证的概念和意义

  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二)送养人的条件

  (三)收养人的条件

  (四)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三、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收养公证的手续

  当事人申办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收养公证的手续。

  (二)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收养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 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

  2. 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3. 审查收养的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正当;

  4. 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质和抚养能力;

  5. 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都有利;

  6. 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等等。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行为,公证机构应依法出具收养公证书。

  四、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程序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解除收养有关系公证的程序。

  五、涉外收养公证

  (一)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国人(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国籍的人)收养我国公民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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