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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2)

日期:2018-05-23 12:26:25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第六章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的制度。

  合议制度特点:

  A广泛的适用性

  B较强的适应性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原则上是合议制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一律实行合议制。

  合议制度的内容:

  A合议庭的构成

  B合议庭的权限

  回避制度的概念:

  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法定回避情形:

  1. 审判人员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只能是一种身份,如果同时又是案件当事人,那就只能依法行使诉权,而不能以审判人民的资格行使审判权。

  2. 民事关系错从复杂。

  3. 审判人员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之中,与一定社会成员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

  回避的范围:

  记录工作,翻译工作,鉴定人,勘验人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材料。

  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独任制,由审判员决定。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的内容:

  1. 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

  2. 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

  3. 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

  第七章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区别: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同有关机关之间处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处理等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

  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  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管辖权与审判权:

  审判权: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力。

  管辖权:法院系统内某一级人民法院或某一个人民法院所具有的审理某一民事案件的权限。

  确定管辖原则:

  1. 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 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4. 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案件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

  5.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管辖按不同标准分类;

  1. 法院管辖和裁判管辖。

  2.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级别管辖: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 重大的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管辖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的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标准确定受诉法院。

  不就被告的原因:

  A.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 对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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