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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04月“税法”串讲资料(三)

日期:2018-05-23 12:26:18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第二章  税  收  立  法

  第一节 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历史沿革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近30年,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195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1953年的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简并工商税制和试行工商税等几个阶段。

  第二节  新时期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

  一、1978-1992年的税收立法税制改革的内容:1.通过和颁布了三个涉外税法。2.征收烧油特别税。3.修订公布对牲畜交易征税。4.实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

  二、1993年以来的税制改革(一)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2.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3.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4.体现国家产业,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

  5.简化、规范税制。

  注意!2003年4月考试题目“试论1993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

  二、增值税的特点1.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

  2.税负公平。

  3.道道征税。增值税实行从生产到消费道道征税的原则。

  4.中性。增值税的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增值税的税率单一,对各行业采取一致税负,因而不会对生产者的生产和决策造成影响。

  5.零税率。它可以实现彻底出口退税,有利于产品的无税出口,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二节  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一)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税法规定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应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按照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发生在境内;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这是我国行使属地原则税收管辖权的体现。

  2.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应列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4.混合销售行为。

  5.兼营非应税劳务。

  注意!2003年7月考试题目“根据我国增值税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明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及如何征税”

  三、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设计为三个档次,即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对一般货物及应税劳务适用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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