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考信息网欢迎各位自考生,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咨询热线:400-8077-735

自考办电话| 自考提问 | 公众号

搜索

城市: 广州 深圳 佛山 珠海 东莞 中山 惠州 肇庆 汕头 韶关 湛江 江门 茂名 梅州 汕尾 河源 阳江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自考专题: 广东省自考管理系统 广东自考成绩查询系统 准考证打印入口 广东自考视频解读 学历查询入口 微信公众号 考生交流群 在线咨询/解答 开考科目查询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串讲笔记 > 2003年4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考前串讲(

2003年4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考前串讲(

日期:2018-05-23 12:25:52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信息网  【打印】  浏览(0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简)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会(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省\自治区)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2.法律的特征(简)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话的行为规范

3.法律的本质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
 3.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也有重要的影响

4.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2.教育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5.法律的社会作用 
 1.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作用这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
 2.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比如环境保护法\交通道路法\通讯法\科学技术法
 
6.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都是错误的(简或论)
 首先,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手段,但不是惟一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规范更不是惟一的社会规范.
 其次,因为法律的适用,首先要确定事实,而事实不确定就不能适用法律,所以那些事实无法确定或者很难确定的关系,也无法用法律调整.
 第三,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和普遍的规范,而社会生活千差万别,行为或事实千姿百态,各个具体的行为或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其间必须由人们来具体实话没有素质较高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法律也不起作用.
 第四,法律所以起作用还必须有相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条件的配合,离开这些,法律就起不了作用或者所起的作用不大.

7.法律与经济的最根本的关系1.经济决定法律2.法律服务经济

8.法律与国家的的关系(二级简答)
 1.法律依靠国家2.国家需要法律.总之,国家离不开法律.也不是法律越多国家就越好.

9.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的异同(看)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话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
 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5.法律比较稳定.
`
10.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的关系
 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依据之一,社会主义法律要体现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同时,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11.法制与精神文明的关系(二简)
 1.精神文明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精神文明是法律产生的前提.第二,精神文明建设直接制约着法制建设,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好的思想面貌和首先风尚以及守法护法的环境基础,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得到实施
 2.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体现和保障

12.法律意思是指人们关于认识\知识\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的认识\知识\感受\情绪和愿望及其要求的法律心理,是比较初步的一种法律意识.

13.社会主义道德同社会主义法律的相互作用
 有密切的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首先中具有重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首先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总之,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既有一致性又有别点.因此,既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也不应将两者混同.

14.法制和法治
 三种含义:第一,是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第二,是动态意思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在内.第三,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5.依法治国方略的含义和意义
 含义:(1)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2)客体是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3)标准是宪法和法律(4)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意义:第一,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党的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实现. 第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纲领的实现. 第三,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纲领的实现.

16.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简)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17.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论述)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力量源泉)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必须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有机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就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18.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宝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19.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20.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简)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的原则

21.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
 第一,制定法律的准备阶段,又叫起草阶段
 第二,法律的确立阶段,又称法律的形成阶段
 第三,法律的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22.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基本方式:
 第一,法律(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宝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基法律效力的活动.
 第二,法律汇编.它不改变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这种活动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
 第三,法律编篡.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发球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活动.

23.社会主义法律实话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主义法的遵守,这是社会主义法实话的主要的,基本的\大量的方式,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人民性\社会性决定的.另一种的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这种方式也很重要.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一般分为:(1)法的执行又称执法,执法的主体是国行政机关(2)法的适用又称司法,司法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3)法的遵守又称守法,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4)法律实话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检察机关,广义上,包括所有社会主体对于法律的监督.有的学者主张把执法和司法结合在一起称作法的适用.

24.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有以下特点:(简)
 第一,法律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下同)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如我国的学位条例就授权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有权授予学位,这也是适用法律.
 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必须在法宝的权限以内依法待命国家权力,解决法律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非法越权.
 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认真履行法定手续.
 第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按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规范时,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不得干涉和妨碍.

25.根据我国多年法律适用的初中,其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2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简或论)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第四,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27.法律的地域效力
 第一,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隆迪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以及法律授权的机关,民族地方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第三,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即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第四,有些法律(如刑法)明确规定了具有域外效力的,在域外有效.

28.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A何时开始生效B何时停止生产C以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29.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三种*)
 一.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定解释\官方解释,第一,立法解释,第二,司法解释,第三,行政解释
 (不重要)二.非正式解释.又称非法宝解释, 这种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按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1.语法解释2.逻辑解释3.系统解释.4.历史解释.5.目的解释
 按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1.限制解释2.扩充解释3.字面解释

30.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其主要特征是:(1)它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3)它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31.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或利益,表现为自己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

32.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3.法律关系种类有: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它是能为人们所控制\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消极的不作为.如代理\演出\讲演等)和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以及发明权等)

34.违法的含义\构成条件和分类(违法的构成)(简)
 1.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构不成违法.
 2.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千万一定危害的行为.
 3.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
 4.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宪法规定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四种.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1)违宪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3)行政法律责任;(4)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特点,第一,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实话的活动第二,它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第三,实话惩罚的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法律制裁可以分为:(1)违宪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刑事制裁

35.法律的监督,就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督促,从前保障法律得以实话的活动法律监督有广狭两种意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法宝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宝职权和程序对于法律的实际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社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罢休和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于法律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我国按照宪法规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36.我国法律实话的监督的意义:
 第一,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法律监督是实话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措施和有效环节.
 第三,法律实话的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的法律武器.

37.法律监督体系:(广义)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从国务院到基层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4.社会性的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包括各参政议政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和会各社会团体\组织等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监督的基础性力量.
 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法律实施的监督是个关键.

38.宪法的概念:近代意思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的发明,它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39.宪法的特征: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动作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40.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宪法.后来分别于1975年\1978年修改和制定过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它是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1988\1993\1999年全国人大对1982年宪法的一些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到目前为止共有17条修正案,从而使现行宪法更加臻于完备.

41.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42.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的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3.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的阶级性质)
 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4.爱国统一战绩组织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绩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罢休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与各民主党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协商与合作制度,成为我国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45.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订表现在:(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47.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原则:(简)
 第一,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第二,普遍性原则.第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第四,秘密投票的原则.第五,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力.第六,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4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简)
 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四,民族自治机关除待命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49.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该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50.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人权同公民权的区别主要在于:人权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人权应然成分多,公民权实然成分多;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公民权只有个人权利;人权有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公民权只有国内一个.

5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二)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三)人身自由权利(四)社会经济权利(6类)A财产权B继承权C劳动权D休息权E物质帮助权F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五)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六)特定人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家庭\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七)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5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本文标签:广东自考串讲笔记2003年4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考前串讲(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gdzkw.net

本文地址:http://www.gdzkw.net/cj/3549.html

热点关注:

广东自考成绩查询【小程序查分】图文流程方式

广东省2020年1月自考成绩于3月31日公布

《广东省自考信息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立即获取备考方案

已帮助5w万+意向学历提升用户
成功上岸!